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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6-09-26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按国家批准的电价和国家规定代收项目,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用户应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交清电费,不得拖欠或拒交电费。

为加强电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保证电费的准确、及时回收,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应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

第三条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

(1) 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交清电费,超过10日者为逾期。

(2)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 其它用户

(1)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每月一次交清电费。自抄表之日起,10日之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方式交清电费, 超过10日为逾期,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按用户月 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并于抄表后 结清当月电费。用户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费方式,分期交清电费。

 未交清电费者,即为欠费。从规定分期交纳之日起,超过5日为逾期,应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分期交纳电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3. 凡跨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规定,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在清理电费时,应按规定先扣交违约金。

第五条 第五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必须按规定足额收取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应允减免电费违约金。

第六条 供电公司对有意未按规定收取或私自应允减免违约金者,扣减当事人全年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停发1一6个月奖金。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按《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修订电费结算协议,重新明确电费收取的方式和违约责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电费收缴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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