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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
      日期:2007-09-10
(一)机动车因故不能回京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其中:使馆和外籍的机动车到车管所外事科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车辆的单位证明,个人车辆的委托检验申请和个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管分所审核合格的,填写《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委托检验”章,交机动车所有人。对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还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车辆在外省市检验合格后,外省市车管所应当将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回执》和《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寄回本市车管所,由本市车管所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载定期检验记录。 

(四)大型客车、右置方向盘汽车和延缓报废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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