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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日期:2007-08-09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法律援助工作职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制约道德修养,对所承办的法律援案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办理法律援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文件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为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平、公正、合理分配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承担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均衡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第六条、强化办案监督力度,中心定期对承办人员承办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专人案卷归档工作,及时报送市法援中心审核。
第八条、加强年终考核,每年年终法律援助中心对本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及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报司法局并通过报有关部门,作为表彰奖励参考依据。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200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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