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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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8 |
1、 企业经营商标印制业务必须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要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提出申请。 2、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备等条件; (2)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3)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附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1)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发)2份 (4)《特种行业许可证》(北京市公安局核发)2份 (5)3人以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6)企业印制商标管理制度(含商标印刷业务审查制度、登记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销毁制度、档案制度)2份 4、 上述材料齐备后区县分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到市局商标 处,商标处经审查合格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制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并由区县分局商标广告科将许可证发到企业手中。 5、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交纳规费50元。 5、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有效期两年,到期前2个月企业应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提出复核验证申请。复核验证工作的时限与申请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限相同。 6、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复核验证收取规费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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