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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费
      日期:2007-09-08
1、大型拖板汽车如何确定计税吨位?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规定:大型拖板汽车,吨位较大,但适用率较低,按全额计税负担偏重。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减按50%计算征税。
2、客货两用汽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客货两用汽车,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记载的乘人数或载货吨位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即乘人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每吨税额计算。
3、私人机动车的纳税手续如何办理?
私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每年要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缴纳时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以备交验。
    新购车辆的纳税人,在取得车辆牌照号码后,须持交管部门出具的办理车辆行驶证的临时证明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旧车过户已更换车牌号码的车辆携带交管部门提供的更换牌证的有关凭证和原车牌号码的完税凭证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对停驶后复驶的车辆携带交管部门提供的停、复驶的有关凭证和上次完税凭证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4、载货汽车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008号文规定:载货汽车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5、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6、对私人机动车不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拥有个人机动车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除补交正税外,按年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自2001年度起,税务机关在本市各机动车检测场查验机动车辆是否完税,对未办理完税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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