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登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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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9-10 |
1、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可先到区县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向区县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程序 (1)外国人收养由中国收养组织审定后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 (2)其他收养当事人须向市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外国人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7日内、其他当事人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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