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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
      日期:2007-09-10
(1)民政部门抚养的弃婴、孤儿,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就是死的婴儿(即已死亡),不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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