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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递物品通关程序
      日期:2006-08-08
一、规定

    l、个人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出境物品限值人民币l000

元(港澳地区为800元),进口物品需征关税,免税额为500元(港澳地区为400元),超出500元的仅征超出部分。

    2、邮寄中药限值200元(港澳地区为l00元),含有濒危动物成份的药品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避孕用品不准出境。

    3、邮寄论文、稿件、软盘出境,须向海关交验局级以上保密部门的证明。

    4、邮寄文物出境,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在文物上加盖火漆印及加盖“外汇购买”章的文物销售发货票,或出口许可证明查验放行。

    5、海关查验物品时,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须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重封。

    6、个人邮递物品除补办有关证件外,均当场办理海关手续。

    二、进境邮递物品通关程序

    1、收件人向海关递交包裹通知单、本人身份证件;

    2、如果是分离运输行李,收件人还需向海关交验护照,并在本人入境的六个月内来海关办理手续;

    3、海关审核包裹通知单和其他所需证件;

    4、海关审定包裹是否超值,是否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

    5、海关审定包裹内装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止进境物品;

    6、海关对包裹查验;

    7、经海关确定包裹在限值、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无国家禁止或限止进境物品的,海关照章征免税后,在包裹通知单加盖放行章予以放行;

    8、经海关确定包裹价值超过限值或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9、包裹内装物品属于国家禁止或限止进境物品的,根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程序

    l、寄件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境物品,并递交出境包裹报关单、接受海关对物品的查验;

    2、海关审核报关单,并查验出境物品;

    3、经海关确定包裹在限值、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无国家禁止或限止出境物品的,海关在绿色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予以放行;

    4、经海关确定包裹价值超过限值或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5、包裹内装物品属于国家禁止或限止出境物品的,根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署监二[1991]7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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