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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日期:2006-08-09
 一、受理
二、初审
三、审核(经办)
四、复审
五、审定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1-1-2002(北京行审核准类规划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在申办内容中的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许可证一栏划勾;
    3、征(占)集体用地时,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一份(原件);使用国有土地时,需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一份;
    4、按《规划意见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函件及批准文件;
    5、 1/2000或1/500地形图四份,机要工程为三份,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钉桩成果标示用地及代征地范围;
    6、用地钉桩成果文件(可用复印件)一份;
    7、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和“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主管副处长;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受,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该项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9条);
    2、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市政府批准文件要求(征占集体地项目)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要(征占国有土地项目)(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0条);本岗位负责人:管理处审核(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申办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 《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同时在计算机上签转。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申办件,必须在3日内拟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及办理经过,按规范在地形图上标注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经办)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和《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和《退稿通知书(稿)》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文件的办理经过上签字齐全;
     3、审定设计方案图纸符合受理要求;
     4、全套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件。
     将符合标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或《退件通知书(稿)》、办理经过、图纸及申报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综合处。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或《退件通知书(稿)》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总平面图标示明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或《退件通知书(稿)》上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一致,《退件通知书》与《退件通知书(稿)》一致,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1/2000或1/500地形图与审批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打印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校核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在1/2000或1/500地形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校核无误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符合标准的《退件通知书(稿)》,打印出《退件通知书》,校核后在《退件通知书(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校核无误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修改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3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报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的立案号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的立案号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并进行归档。
    通知申报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
    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的,在审批文件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发给申报人,并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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