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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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8 |
(一)房建工程 1.建设项目转为正式施工项目一个月内进行报建。
2.领取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1)建设工程已列入当年建设计划。
(2)规划局已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证须履行的手续:
(1)建设单位领取开工审查表后,按表上所列内容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2)根据工程项目要求到市自来水公司(或市节水办)、热力公司、煤气公司、市政管理处缴纳四源费,到市供电局和电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开工审查表上盖章。
(3)建设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开工前先经工程处签署意见后,到市招标办公室办理手续,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4)办理招投标手续后,建设单位持开工审查表到市质量监督总站和统计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统计注册登记。建设单位要携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资检文件,接受质量监督注册审查。凡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应进行监理的项目,须在监理处办理工程监理手续。
(5)1999年年底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到单位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费。建设单位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单到有关单位领取投资许可证。(中央单位到市招标办领取投资许可证,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开发公司到所在区县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6)建设单位携带规划许可证到市建委节能办缴纳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7)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节能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8)住宅及配套项目,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到市园林局绿化监理处交纳绿化建设费。
(9)建设单位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携带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规划许可证正本、投资许可证、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缴纳证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证明、绿化建设费缴纳证明到工程处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证。
(10)使用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的需办理《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11)使用外埠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需持有进京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公用工程、电力、变电站及管道工程、电信、局房及管道工程、环卫工程、河湖水系工程、雨污水排除系统、园林绿化工程、消防、人防等),其建设项目在计划部门批准转为年度施工项目计划后十日内到市政工程处进行报建。其中建筑总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合5万平方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居住小区的配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市规划部门审定配套市政工程方案后一个月内到市政工程处报建。
2.建设项目经报建后,按《北京市建设开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处申请开工。 3.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时,需携带市规划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定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另备一份复印件留市政工程处存档);并持有市规划局审批印章的设计图纸;同时送交一份开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工程规模,资金来源,工程概算及工期,地下、地上拆迁落实情况,施工场地及交通组织安排情况等)。经审查,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处领取开工审查表,并按表上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和加盖公章。
4.市政工程处对建设单位资质及项目可研、立项、规划占地、设计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审查。
5.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建和5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包括土建结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和工程监理都要实行招投标,择优选用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工前经市政工程处审查施工、监理、建材等企业资质后,由市政工程处处长或委主管主任签署意见,到市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对于5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经市政工程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开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将经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报市政工程处批准后,持填写完毕的“开工审查表”办理“北京市市政建设开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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