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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管理程序
      日期:2006-08-08
 (一)行业审查意见

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材工业,新建、扩建、改造、中外合资项目在市计委、市经委立项前须经市建材办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2.申报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建材办根据行业发展导向意见召集有关专家讨论项目的发展前景。

4.市建材办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二) 建筑工业产品鉴定 
1.由申请鉴定的单位向市建委材料设备处提交产品鉴定申请书及鉴定必备文件(包括:任务书;鉴定大纲;设计报告;试制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书;工业性考核报告等)。

2.市建委材料设备处审查鉴定必备文件。

3.拟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专家名单。

4.由市建委材料设备处主持召开鉴定会,得出鉴定意见,填写鉴定证书。

5.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审批鉴定证书,盖章后生效。


(三) 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产品标准(国标、行标、企标);生产的工艺设备;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文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2.申报企业填写申请书,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3.由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填写的申请书进行审查。

4.经初审合格后通知国家法定的检测单位对申报企业抽样检测。

5.产品检测合格后,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人到企业检查质量保证体系。

6.质量体系和检验室审查合格后,市建材行管办领导审查、盖章。

7.经地方初审合格后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盖章。

8.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主管部门。

9.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复审。

10.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同时核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 办理建材产品准用证办事程序

1.申报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或区(县)建材行管办签署意见的申请函、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验报告,到市建材行管办领取申报表。

2.申报表填写后送市建材行管办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建材行管办派出考核组,对质量保证体系(重点是生产设备、检验条件和质量管理手册等)进行考核。

4.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市建材行管办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抽检样品。

5.考核和抽检合格的申报单位,由市建材行管办主管处室复审后报行管办及委领导。

6.委领导批准后,由市建委下发文件公布认证,发给证书,并登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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