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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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8 |
(一)科技成果鉴定 1.按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规定和格式进行。并启用新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市建委科技处负责。
2.结合北京市建筑行业特点,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伪劣产品的使用,对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性标准作为技术依据,涉及建筑结构、施工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必须通过鉴定,对国家科委“鉴定办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项目,不再组织鉴定。
3.市建委科研开发计划内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市建委计划安排,市建委科研开发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报市建委科技处审定。
4.申报鉴定的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填写鉴定申请表和提供鉴定资料上报市建委科技处。
(二) 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专业高工评审
1.具有规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已满五年,获得外语统考合格证的可以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申报者需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职改办审核、推荐后,由单位职改办按市职改办统一规定的时间交到高评委办公室,经高评委办公室再次审核有关材料合格后,由高评委办公室交高评委会评审。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非本专业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按市职改办有关规定办理,在符合各项要求并获得外语统考合格证后,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职改办审核、推荐后由单位职改办按市职改办统一规定的时间交到高评委办公室,经高评委办公室再次审核有关材料合格后,由高评委办公室交高评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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