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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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4 |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人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7.其他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
对纳税人能够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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