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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日期:2006-08-11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具体特殊困难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应提供灾情报告;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

(4)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证明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说明材料于申报期终了前15天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批后,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纳税人在批准期限内将税款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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