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服务» 面向企业» 纳税服务» 个体集贸税收委托代征  
个体集贸税收委托代征
      日期:2006-08-10
1、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范围。

实行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各类中、小型集贸市场,以及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摊群市场等纳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的其它各类集贸市场。

2、集贸市场委托代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办理的手续。

(1)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协议书签订时限不超过一年,超过时限仍需代征税款的应续签协议。否则不得由代征单位继续代征税款。

(2)明确委托单位与代征税款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①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即委托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A:应对委托代征税收的集贸市场内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各类经营者逐户核定征税定额并按规定定期调整定额。

B:对于委托代征税收的集贸市场内确定为按月缴税的各类经营者应按规定逐户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及《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并切实加强管理。

C:按照市局《关于对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代征市场内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D:明确要求各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已向纳税人核发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所核定的税种和税额征收税款。严格禁止回避定额核定程序,采取以代征市场为对象包税或变相包税的代征作法。

E:对代征税款单位和代征人员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和代征协议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率以及其他违反税法和代征协议规定的行为,委托单位将责令纠正并视情况解除代征税款协议,取消其代征税款资格,同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代征税款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F: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或失效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②代征税款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A:对委托的集贸市场内的各类纳税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B: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时,在严格发票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可一并办理普通发票的填开业务。

C:定期开展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情况,并向委托单位提出有关调整定额的意见和建议。

D: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时应负责订立雇用代征人员代征合同;对代征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加强对税收票证使用、登记、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代征人员依法行政;制订有关管理制度,保证代征税款工作顺利开展。

E:代征人员执法征税时,必须双人上岗,佩戴集贸税收执法标志。代征人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必须单独填开通用完税证或其他完税凭证,交纳税人保存。不得收税不开票,以其他名目开票代替税票或将所征税款滞留或移作他用。

F: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应严格按征收税种分别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委托单位和代征税款单位均不得自行划定代征税款的入库比例。

另外,委托单位委托代征税款单位按规定代征税款,应付给代征税款单位手续费,手续费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人员报酬、奖励,以及其它代征税收管理有关业务经费。



· 房山火炬手风采
· 关于房山信息网邮件系统升级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通知
· 房山区市政交通一卡通购卡、充值、退卡点
 
关于我们 | 隐私保护 | 添加收藏
Copyright 2007 Beijing Fang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山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北京市房山区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京ICP备05007183号
webmaster@bjf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