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服务» 面向企业» 纳税服务» 集贸市场发票使用规定  
集贸市场发票使用规定
      日期:2006-08-09

  1、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的范围。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方可向集贸市场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凡不在集贸市场内经营但需要临时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窗口零份发票填开的条件。

  发票窗口应对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律不得填开零份专用发票。

  ①贩卖走私物品;

  ②倒卖国家珍贵文物史料;

  ③出售国家严禁猎捕的珍禽、珍兽、珍贵水生动物等稀有动物和严禁采伐的贵重药材、珍贵树木以及受保护的益鸟(虫);

  ④贩卖或出售国家严禁出售的物品(如黄色淫秽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⑤出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⑥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无任何证明。

  3、窗口零份发票填开征税问题。

  ①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在发票窗口开据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收入额依3%的征收率个人所得税。

  在其它集贸市场和集贸市场外,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在发票窗口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应按票面经营收入额依7%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

  4、零份发票窗口管理制度的要求

  凡设立发票窗口的集贸市场、有关税务所和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应该建立以下制度。

  ①专用发票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②专用发票填开、监督、管理制度;

  ③专用发票窗口上岗工作责任制度;

  ④专用发票窗口工作人员执法考核工作制度。

  5、窗口发票管理的其他规定

  ①在集贸市场内从事商业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营活动,按规定须回原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凡在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交纳税款。

  ②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其核定的月应纳税额应包括开具零份专用发票时应交纳的税款,并据以申报纳税或调整定额。

  ③发票窗口开具零份专用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时,必须按号码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和完税证联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开具专用发票,若发生填开错误,应保留原专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房山火炬手风采
· 关于房山信息网邮件系统升级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通知
· 房山区市政交通一卡通购卡、充值、退卡点
 
关于我们 | 隐私保护 | 添加收藏
Copyright 2007 Beijing Fang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房山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北京市房山区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京ICP备05007183号
webmaster@bjf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