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凭柜台及展销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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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9 |
租赁柜台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租赁柜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办理租赁柜台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申办租赁柜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经营者的资格证明,外埠企业还需提交原发照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函; 3、经营场所使用合同; 4、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全体从业人员名单,负责人是外埠的,还需提交: (1)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2)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3)从事职业技能服务的,持有国家认可或者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服务资格证书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办理展销会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备,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申请举办展销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人资格证明证件; 2、举办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及管理措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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