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北京工作申办变更职务、变更单位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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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1 |
申办变更职务但不变更单位携带材料:
1、 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
2、 改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被聘人员原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及新任职聘书;
3、 《就业证》(正本)
办理时限:当天即办。
申办变更单位携带材料:
1、 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
2、 新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
3、 境外人员人事该项工作的中文资历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或从事过该项工作的经验证明);
4、 境外人员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5、 《就业证》(正本),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
6、 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7、 《外国人居留证》或《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8、 境外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提供代表变更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9、 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或《台湾、香港、澳门就业登记表》一份并提供被聘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
办理时限:企业间境外人员提供流动需5个工作日;代表机构间人员流动需5个工作日。
申办变更用人单位变更职务携带前二项所述材料: 申办变更用人单位变更职务携带前二项所述材料。
注意事项:
1、 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 外省市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 用人单位聘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的,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
问讯电话:12333、88011135 邮编:100050
监督电话:63167724 63170764
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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