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培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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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0 |
(选自《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5]208号文件)
1、在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内,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务工人员、家庭服务员均需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家庭服务员证》。)已经在京务工人员和因施工任务紧迫,来不及先培训、后上岗的整建制进京人员,需在领取《就业证》3个月之内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根据京劳社培发[1999]99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职业(工种)的上述人员,其就业上岗资格应统一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来,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2、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务工人员岗位规范要求,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就业训练统编教材。没有现行教材的,可选用有关资料,也可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
培训内容以进行职业道德、本岗位基本操作规程、技能要求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0学时。
3、学员结业考核由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工考委组织实施。已经在当地劳务基地进行过培训整建制进京人员,需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工考委对其进行就业资格认定。经考核合格人员由考核机构列表造册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4、已经持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颁发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外地来京人员,本市承认其就业资格。持有其他各类证书的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
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1号)和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文的规定要求办理。
外地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证件,应由本市用工单位凭原籍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到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办理本市《临时证》。
未取得原籍证件的,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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