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工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当持有的证明材料 |
 |
| 日期:2006-08-10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加盖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五)被招用人员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六)育龄妇女应当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七)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摘自《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8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