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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转移
      日期:2006-08-10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 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 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80年12月30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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