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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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9 |
(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 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 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3. 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 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 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
1. 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2. 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3. 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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