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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06-08-09

   (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 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 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3. 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 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 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

    1. 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2. 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3. 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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