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
 |
| 日期:2006-08-09 |
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申报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 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三) 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 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五) 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六)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七) 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 工伤证明材料; (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
个人申报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 抢救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 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四) 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 (五)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六) 工伤证明材料; (七) 属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待要求认定工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和拒绝。
本单位监督电话: 市局监督电话:63167941,6316794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