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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日期:2006-08-08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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