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乡卫星城集贸市场建设的优惠政策(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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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9 |
为加快良乡卫星城集贸市场建设,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推进卫星城城市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良乡卫星城地区新建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设单位、市场内的摊商和社区内新设立的经营蔬菜、食品、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个体工商户坐商。 二、规划优先 为彻底解决良乡卫星城集贸市场建设缺位问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按比例优先安排集贸市场等商业设施用地,不得挪做他用。 三、用地方式 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市场主办单位办理占地手续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市场主办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资金支持 区计划、财政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建设、开办集贸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优先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 区财政和商业主管部门将集贸市场建设列入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市场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简化手续 区计划、建设、市政、规划、国土房管、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为良乡卫星城集贸市场建设、开业创造条件。 六、减、免费项目 (一)区计委减收征地单位1/3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二)区建委减收l/3的招投标交易费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墙改节能费按10%一次性收取。 (三)区规划部门减半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四)区卫生监督部门免收卫生勘查评价费、验收费、证照工费。 (五)区国税局免收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建设以居民生活服务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需征地时,区国土房管局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和超转储备金。 七、引资奖励 凡在良乡卫星城投资建设、开办集贸市场和为良乡卫星城集贸市场建设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均享受《房山区扩大开放引进强区的奖励规定》(房政发[2003]37号)中的相关政策。 八、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时,本政策相应调整。 九、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委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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