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扩大开放,引进强区的发展战略,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引进的生产型企业。
二、鼓励开发旅游资源。
三、鼓励引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引进一定规模的企业和资金提供中介服务。
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