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基础设施投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吸引民间资本、社会闲散资本和国外资本,加快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燕房、良乡卫星城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建设区内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供水、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第三条 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向全社会开放。凡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成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 第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赋予中标的投资者对中标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区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有关部门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中标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进行待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多元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拓展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渠道,重点是拓展市场性融资渠道。 一、鼓励外商投资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或BOT等方式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协助经营性基础设施企业中请国外政府及金融组织贷款。 二、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三、支持经营性基础设施企业资本证券化运作,协助企业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第七条 对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进行回报补偿。 一、建立补偿金。对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额进行现金补偿。 1、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区政府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增加收入的部分、政府资金和专项资金收入、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2、补偿方式:由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里确定的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根据中标价格确定补偿。考虑到最终消费者承受能力,确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低于中标价格时政府就价差部分给予投资者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中标价格–政府定价)X承诺收购(处理)量或预测客运量。 3、补偿期限:在经营期内,投资者的中标价格执行期限根据不同项目具体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三年以后,发生上游产品价格调整或汇率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经批准,可对中标价格作适当调整。政府定价低于调整后的中标价格时,其差价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 二、提供开发土地补偿。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补偿金难以实现对差价的补偿,可考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量的开发用地,并限期开发使用。 三、特许经营权补偿。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和权限,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区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项目中一定期限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汽车运营权、桥梁命名权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旅游、娱乐等文化体育项目。 第八条 投资回报补偿方式的选择。 投资者可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以选择几种办法进行综合补偿。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并在短期内难以回收资金的项目,政府可投入一定数量股本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第九条 区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和城镇靓划建设区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社会化创造平等竞争条件。 第十条 由区计委会同区市政管委、建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供电局、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房山区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结合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项目,由区计委、市政管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几种补偿方式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的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