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驻区中央市属企业联系和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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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0 |
为强化对驻区中央、市属企业的服务,加强与驻区中央、市属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驻区中央、市属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房山区域经济总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单位都要切实为驻区中央、市属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鼓励企业为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多做贡献。驻区中央、市属单位,每年缴纳税收区留成部分总额排名前五名或年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按贡献大小给予法定代表人一定物质奖励。 (三)鼓励驻区中央、市属企业参与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在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参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中共房山区委、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的意见》(京房发 [200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贡献突出的,可报请区政府给予专门奖励。 (四)鼓励驻区中央、市属企业为我区引进一定规模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对中介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依据房山区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扩大开放引进强区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房政发[2002] 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驻区中央、市属企业对我区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参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并能够提高当地的行业发展水平、培育支柱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可享受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六)驻区中央、市属企业技改项目可以通过区经委按照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于技术先进适用、建设工期合理、资金使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点技改项目,可由区经委推荐,申请北京市技术改造资金的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经区科委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科技、管理人员在区内应聘。凡在区内应聘的科技、管理人员,经区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允许聘用单位给予受聘人员优厚的聘用费,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八)中央、市属企业的职工可以参加我区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特种作业培训。 (九)立足发展,统筹规划。编制区域、乡镇域发展规划时,统筹考虑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的发展问题,适当保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并与区域功能、产业布局有机衔接,配套发展。 (十)在条件和范围适宜的情况下,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及区各有关部问名义组织的各种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可将驻区中央、市属企业纳入范围,并分配一定的名额。 (十一)建立和完善为驻区中央、市属企业协调服务的体系。房山区经委是负责与驻区中央、市属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驻区中央、市属企业搞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二)建立驻区中央、市属企业参加有关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制度。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决策论证、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等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邀请有关驻区中央、市属企业人员参加。 (十三)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房政办发[2001] 24号)的要求,继续坚持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并及时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十四)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根据需要发送给重点驻区中央、市属企业,使其了解我区的工作思路、任务和部署;区委、区政府的信息、简报、区政府信息平台等媒体要将驻区中央、市属企业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纳入工作范围,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区经委要编发针对驻区中央、市属企业的专门刊物,加大信息交流力度。 (十五)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与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经济技术合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房政发[20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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