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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开业验收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6-08-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山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开业验收的审批程序,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区(点)开业验收暂行办法》(京旅发[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山区行政区域内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开业验收审批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项目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等功能的项目。包括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
    第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符合国家、市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房山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乡镇旅游发展规划,应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开发建设审批程序
    (一)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单位需到区计委申请立项,同时向区旅游局呈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文本、所在乡镇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等资料。
    (二)区计委根据项目涉及的内容向区旅游、规划等部门发征求意见函,区旅游、规划等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区计委的立项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区规划局);
     2、征地手续(区国土房管局);
    3、项目转正手续(区计委);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区规划局);
     5、开工许可证(区建委);
     6、需要办理的其它手续。
    (四)新建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建设单位除按一般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需持游乐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装手续。
    第六条 开业验收审批程序
    (一)旅游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向区旅游局提出开业验收申请,填写《北京市旅游区(点)开业验收申请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根据旅游项目的性质和区旅游局的要求,提交以下相关的文件或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本单位开业验收申请;
     2、新开业企业章程;
    3、旅游规划文本及区政府对文本的批复、区计委同意开发的批复;
    4、区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区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6、区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区交通部门核发的《水域游船安全合格证》;
     8、区文化部门同意开发的批复及审批的《北京市营业性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
     9、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锅炉总局游艺机检测中心或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10、区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11、区物价部门同意收费的批复;
    12、区体育部门核发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和《游泳场馆开场证》;
    13、区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准许试营业或正式营业的批复;
    14、需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证件。
    (二)区旅游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符合要求的《北京市旅游区(点)开业验收申请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京旅发[1999]167号规定的《旅游区(点)开业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区旅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北京市旅游局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业。
    (三)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取得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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