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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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0 |
为推进我区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特色突出、资源密集的新格局,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搞好园区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园区规划要实行招投标,择优选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规划方案要面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评估咨询,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 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凡符合我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资金落实的企业,在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正式入园申请后,区计划部门不再审查即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三) 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要实行全程代理,必要时,对入园企业可先发证,后补办手续,即:先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在一周内为企业办好相关证照,然后再由企业在三个月内提供齐全资料,完善各项办证手续。 (四) 实行土地转让方式多元化。园区土地一般采用转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及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内由双方议定,但最少不低于10年(涉及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需经农民集体组织依法决议)。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租金可按年交纳,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还原确定。鼓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按年收取租金。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保障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试行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均应依法签订协议。 (五) 允许因产业结构调整,园区外“退二进三”、“退城入园”的企业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企业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收益由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 (六)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对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在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30%征收(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市政府办文第40071号的办理意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3–5年内分期缴纳。对于在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出让地价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展宽限期,展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展宽限期内暂按每月千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减征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金、防洪费;鼓励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再投资,对再投资调换出让用地的,对增加地价款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八) 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业。引导有实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进入良乡工业开发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山工业区和良工工业开发区等市、区级园区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乡镇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鼓励我区山区乡镇单位和个人到平原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可根据双方协议,由区财政予以划拨。 (九)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对确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 鼓励入园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重点项目,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在各类项目计划中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进入国家、市技术创新计划和科研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 (十一)对于园区内有经营收费权的基础设施,如燃气、污水处理及其它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十二)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重大招商活动中,鼓励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做好招商项目的准备和跟踪落实工作,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对按园区功能定位,跨乡镇引办企业的,企业上缴税金分成由引资方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协商。对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房山区扩大开放引进强区奖励规定(试行)》(房政发[2002]37号)执行。 (十三) 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工业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进入市级试点小城镇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在园区所在地购建住房且有稳定收入的,按小城镇政策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与城镇户口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 强化园区规划用地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园区规划和功能定位的要求,把好项目审查关,禁止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工艺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进入园区;严格控制单独选址的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建设,引导企业进入统一开发的工业园区; 严禁在园区内建设住宅楼,严格控制建设写字楼、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对入园的龙头骨干企业和发展势头强劲的优势企业,根据其发展需要,可在一定期限内规划预留部分扩建用地。 (十五)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圈地”行为。对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具备施工条件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区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未经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并予以经济处罚;对在园区内征地建厂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退出。 (十六)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园区内企业的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企业;检查企业时,园区管委会派员陪同;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七) 建立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贷款贴息。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 (十八) 对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实行年度动态考核。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园区升格,并对其管理班子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全部或部分优惠政策。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 (十九) 加大对园区企业业主的奖励。对投资规模大、纳税数额多的企业,在享受入区企业各项奖励政策的同时,区委、区政府聘请该企业业主担任区经济发展顾问,并选择其中有代表性、政治可靠的,优先推荐为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十) 对入园的私营个体企业的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其他有关政策按照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房政发[2002] 34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健全工业园区领导体制。建立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建设,防止恶性竞争。 (二十二) 此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二十三) 此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后上级政策规定有优于本意见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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