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打假举报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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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1 |
业务名称:打假举报接待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办理内容: 1、接待被假冒企业代表的申诉,由被假冒的企业授权代表填写打假举报登记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安排打假执法活动。 2、接待社会人员的举报,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安排打假执法活动。 受理范围:原则上各区县局受理本地域内被假冒企业代表的申诉和社会人员对假冒行为的举报。市局受理全市有重大影响或跨地域假冒行为的案件及申诉、举报后存在意见的事项。 申请条件:被假冒企业应掌握实物证据,社会上举报人应明示假冒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及相关证明要素(时间、地点、人、假冒产品名称等) 办理工作程序: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21号文件,关于发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要向相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正式书面举报材料和委托书,企业在举报材料中应提供如下的情况: 一、被假冒名优产品的名称,已发现和估计的假冒数量,损失情况,被假冒名优产品的企业所在地、负责人及联系人。 二、根据明察暗访发现的制假销假的状况和窝点所在地。 三、真品和假品的主要特征及识别的方法和技巧; 四、鉴定真品、假品的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及联系方法; 五、采用的防伪标志的有关情况。市局、区县局接待单位(打假办及相关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安排打假行动。 办理时限:三个月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办法:由局打假领导小组对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检查。 办公地点:局打假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质量监督处 办公电话:84644247、84611177-5610、5609 办公时间:8:30-17:00 (星期一至星期五)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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