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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增项规定
      日期:2006-08-11

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如其所制造的新产品相对于原取证同类产品发生变化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增项(参照申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重大改进,须办理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按申办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规定执行,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原发证部门批准换发新的许可证。
    a.相比原取证产品,技术指标有所提高;
    b.相比原取证产品,增加了新的测量功能;
    c.相比原取证产品,扩大了测量范围;
    d.相比原取证产品,由于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及性能等方面的改进,导致计量性能的变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非重大改进,经原发证部门批准,可不再重新考核,但须办理样机审查(参照申办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规定执行,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样机试验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确属非重大改进的,可申请许可证增项,换发许可证(参照申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a.低于原取证产品精度的同类产品;
    b.小于原取证产品测量范围的同类产品;
    c.少于原取证产品测量项目的同类产品;
    d.在不影响计量性能的前提下改进辅助功能的;
    e.改进原取证产品外形的。

三、申请非重大改进免予样机试验和许可证增项的单位应按以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还应递交以下资料:
1、申请增项免予样机试验的申请报告,内容有:
    a.产品增项的原因,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
    b.新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技术指标等各方面的情况对照表。
2、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原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型式评价报告等。
3、原许可证复印件。

四、换发新许可证的同时,企业应将旧的许可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计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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