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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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0 |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变化、单位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产品标准发生变化、单位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参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换证规定》的程序重新申办许可证,其中产品质量考核应根据产品标准实际变化情况采取现场核查的方法确定是否需要抽样检测。
三、若单位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或未通过考核而继续生产、销售计量器具的按无许可证处理。
四、办理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应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更名前、更名后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3、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更名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更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同更名前有哪些变化。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更名后的《制造计量器具单位简况表》一式三份(区县级四份,注明单位名称变更)(*); 6、加盖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二份(区县局受理的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1、向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资料; 2、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考评组进行生产条件现场核查; 3、考评组向委托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4、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核查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经原发证部门批准换发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同时交回原许可证书; 5、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应报市局备案; 6、换发新的许可证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办理计量公告。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计量监督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717/5709 办公时间:8: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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