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核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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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8 |
审批项目名称: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ZJ010-2002 审批依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第十条。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总图,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书。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于符合标准同意受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2)(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写出审核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应中止审核的,写出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应终结审批的,写出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标准: 1、全套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2、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的文书内容完整、准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核发 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请单位。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 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809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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