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许可证(核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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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8 |
审批项目名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许可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ZJ009-2002 审批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第七条。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2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许可申请书》 2、单位基本情况、必备的场地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制度等。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根据申请单位的管理、生产条件等情况,提出意见,确定 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标准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人锅[1982]6号)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查要点》(劳部发[1993]175号)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约 请一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申请单位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报特设处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以及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写出审核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应中止审核的,写出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应终结审批的,写出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标准: 1、全套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2、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的文书内容完整、准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核发 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请单位。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楼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 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809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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