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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罐车押运员、驾驶员准许证(核准类)
      日期:2006-08-08
 
审批项目名称:液化气体罐车押运员、驾驶员准许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ZJ011-2002
审批依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第43条。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工作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考核申请登记表
2、考核情况档案卡
3、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于符合标准同意受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和考核机构提供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写出审核意见,填写《考核发证登记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应中止审核的,写出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应终结审批的,写出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标准:
1、全套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2、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特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核发
审定通过的,制发有关证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请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 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809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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