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8月27日《新京报》)。 “小金库”是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小金库”到底有多严重?2006年,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曾撰文披露,从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8年半时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而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这是查实了的数字,如果加上未能查实的数据,每年可能有大几百亿元。
在惊诧于“小金库”数量之大的同时,切莫忽视“小金库”对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的冲击,更莫忽视“小金库”对廉政建设的冲击。
从小金库的用途看,一般有为职工办福利、办保险、发奖金、岗位津贴,支付招待费、旅游考察费等。如果说,这里的小金库还有一些“肥众”的味道,那么更多的“小金库”则是“济私”––为某些人甚至某个人使用。如有些用来为领导提供高级消费,有些用来为领导报销非法支出,有些则用来变相行贿。究其种种,这都是集体腐败的表现,正如刘锡荣所说,“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
孙宝厚曾指出,遏制“小金库”当务之急是加紧三项制度的建设,包括:明晰国有产权制度,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以及财务公开透明制度。当然,“三项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小金库”问题的解决,但从根本上看却是望梅止渴。因为建立健全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三项制度”,在现实情况下,既需要时间,又受限于一定的体制机制束缚。更大的问题在于,“三项制度”完全立足于“防”,而忽视了“打”。一个简单的比喻,面对盗窃犯罪,我们只是强调完善防盗手段,不给盗窃分子可剩之机,可忽视了对盗窃分子应有的打击,那会有什么用?道虽高一尺,但有时魔却高一丈,单纯靠防是永远防不住的。
从这意义上说,将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势在必行,我们也只能将解决“小金库”的希望寄予刑法。因为小金库的本质是以侵吞国家财产为目的,“小金库”也与行贿、贪污等违法行为若即若离。从表面看,“小金库”涉及到集体犯罪,存在立法难。但结合案例我们应该不难看出,在“小金库”分赃上,是存在严重不均的,往往是越下层的越少(甚至没有),越上层的越多(甚至全是)。这充分表明,在“小金库”上,集体只是个人侵吞的挡箭牌。
不受法律约束的“小金库”,是法治社会之耻。当然,鉴于“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也不奢望一朝入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入法毕竟能粉碎侵吞者的个人幻想,毕竟能剥离侵吞者的虚妄理由,因而也必能极大地推动“小金库”问题的解决。(乔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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