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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财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1-2002(北京房山行政审批B类财政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第19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半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将应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企业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按照初审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 限: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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