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区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2–2002(北京市房山行审B类–财政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论证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5、拟报出资产清单;(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6、近期财务报表;(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8、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9、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代表任命书;(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10、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 限:1 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2、上级补助;(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时 限:7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 2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4 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1 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房山区财政局教科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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