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3号–2002(北京市房山行审B类–财政00 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 限:1 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3、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4、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6、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7、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8、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9、其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时 限:18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4 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5 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2 工作日。 办理单位:房山区财政局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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