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5号–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财政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9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工程概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4.设计概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5.初步设计图纸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等资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 (二)工程预算(标底)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红线图及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7.工程施工图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8.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及确定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10.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补充文件;如果审核标底需要提供招标文件及标底;(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1.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2.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3.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三)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年度投资计划; 7.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形象进度统计表; 8.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9.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0.工程竣工图纸; 11.设计变更及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五条) 12.工程洽商及签证; 13.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4.竣工验收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 15.招投标文件、调整后的投标概算及相关资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6.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7.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18.调整设备、材料价差的证明材料; 19.设备、材料购货合同; (四)工程决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7.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8.工程竣工图纸; 9.设计变更及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0.工程洽商及签证; 11.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2.竣工验收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 13.招投标文件、调整后的投标概算及相关资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4.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5.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16.调整设备、材料价差的证明材料; 17.设备、材料购货合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18.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19.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20.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其他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1.工程项目点交清单; 22.银行往来及债务对帐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 23.拆迁费用及费用的分摊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 24.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25.财务帐册、凭证、报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六条) 26.有关工程索赔资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 限:3 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单位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2、单位申办材料要真实,申办单位需有专人负责并配合初审,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材料(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3、单位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时 限:4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3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6 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