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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财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5号–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财政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9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工程概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4.设计概算;(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5.初步设计图纸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等资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
   (二)工程预算(标底)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红线图及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7.工程施工图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8.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及确定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10.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补充文件;如果审核标底需要提供招标文件及标底;(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1.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2.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3.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三)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年度投资计划;
   7.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形象进度统计表;
   8.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9.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0.工程竣工图纸;
   11.设计变更及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五条)
   12.工程洽商及签证;
   13.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4.竣工验收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
   15.招投标文件、调整后的投标概算及相关资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6.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7.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18.调整设备、材料价差的证明材料;
   19.设备、材料购货合同;
   (四)工程决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3.项目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证件;(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六)款)
   4.征地拆迁资料;(依据国家纪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第八条)
   5.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6.地质勘探报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五)款)
   7.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8.工程竣工图纸;
   9.设计变更及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0.工程洽商及签证;
   11.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2.竣工验收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文件第八条)
   13.招投标文件、调整后的投标概算及相关资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第三条)
   14.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五条)
   15.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
   16.调整设备、材料价差的证明材料;
   17.设备、材料购货合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18.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19.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
   20.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其他批复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1.工程项目点交清单;
   22.银行往来及债务对帐签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
   23.拆迁费用及费用的分摊证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
   24.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25.财务帐册、凭证、报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件第六条)
   26.有关工程索赔资料;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 限:3 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单位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2、单位申办材料要真实,申办单位需有专人负责并配合初审,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材料(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3、单位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依据财建[2001]591号第八条)。
   时 限:45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3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6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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