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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财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CZ004-2002(北京房山行政审批B类财政004-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工[1999]66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归企业科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应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中止审批,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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