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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财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购置(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CCZ001—2002(北京房山行政审批C类财政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2、《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市级审批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单位申请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成立该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如属机构合并新组建单位应提供已有车辆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单位副局级以上现任领导人数、离退休人数和行政、事业职工实有人数情况(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三条)。
   2、定编单位增加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增加该机构人员编制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组织部门增加该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三条)。
   3、党政机关单位购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编内车的《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丢失编内汽车单位购车需提供公安部门车辆丢失证明或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资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购车资金来源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 限: 1 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是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机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4、单位购车必须有汽车编制、有购车资金(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时 限: 2 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 2 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初审标准。
   时 限: 4 个工作日。

   五、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 限: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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