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向非国家档案馆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DA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档案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⒈拟出卖档案属非国有的证明材料(依据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⒉拟出卖档案的复制件(依据同上)。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拟出卖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⒈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⒉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密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即:拟出卖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范围中的任一条,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 限:3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召开局长办公会,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存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在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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