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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档案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4

   审批项目名称:特殊情况需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期限(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DA00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档案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⒈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依据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⒉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⒈拟延长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⒉拟提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是否属于已撤销单位或者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情况(依据同上);
   ⒊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本区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6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2个工作日。

   四、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受理人。
   工作标准:
   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存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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