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及采矿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GT00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国土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第241号令) 2、《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表》。 3、探矿权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委托书影印件;探矿权转让(出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以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一条)。
(二)、申请采矿权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3、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营业执照。 5、原矿业权有争议或矿区范围之间与勘查区块范围之间重叠的要出具双方协议书或裁决书。 6、必要的地质资料、占用储量登记表、开采设计图纸和说明。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延续采矿权的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或经评审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核实情况报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条五条)。 3、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5、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85号))。 标 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 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合格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上报审核人员,同时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申请资料不合格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核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矿产资源开发符合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并将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并退受理人员。 时 限:19个工作日。
三、复 审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流程表。 时 限:3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4个工作日。
五、 告 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作的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告如,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书,告知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对审定不合格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采矿权申请人,撤销采矿权申请,将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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