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房屋买卖过户(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GT006-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国土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已购公有房屋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9]第40号令)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8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个工作日
一、受 理 条 件: 1、申办双方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依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行规定》(修正)(京政发[1988]82号)第八条); (2)、共有人同意出卖或委托出卖的证明(依据同上); (3)、买卖合同(依据同上); (4)、身份证明(依据同上); (5)、委托他人办理需有委托书(依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京政发[1988]82号)第十条); (6)、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第七条); (7)、单位购房的批准证明(依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京政发[1988]82号)第十条); (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批准书(依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1999]第40号)第八条); (9)、外省市个人须提交《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依据《关于外省市个人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房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8]第190号))。 标 准: 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房地产交易买卖过户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交易行为真实、未隐瞒成交价格的,必须及时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和成交价格的,不予受理,将理由或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核 标 准: 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房地产交易买卖过户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三、审 定 标 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 限:1个工作日。
四、收税、过户、转件
(一)收税费 标 准: 及时按标准收取代征税。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房管局财务科会计: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收费额,收取代征税。 对符合收取标准的,收取票款,开具税票。 对不符合收取标准的,与审定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取。
(二)过 户 标 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房地产交易买卖过户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录入微机,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核验交费收据和税票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把房屋信息提交到下一个岗位。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相对人。 (三)转 件 标 准: 将过户档案及时完整的转交发证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房地产交易买卖过户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转件。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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