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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住宅锅炉供暖资质核发《锅炉供暖证》(7兆瓦以下锅炉房)(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BGT007-2002(北京房山行审B类国土007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15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供热企业资质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供热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3、《城市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北京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式三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5、项目审批文件(包括技术监督、环保、消防部门签署的专项审批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6、气源及热源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供需协议书; 7、其它有关资料:锅炉房、供热设备及供热系统的图纸、资料;各种完整的有检测运行参数的记录;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供暖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标 准: 〔一〕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2、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 3、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2.8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2、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3、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4、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自行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做出批准决定,制发《锅炉供暖证》,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58个工作日。
三、发 证 工作标准: 制证准确、有效、完整 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 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发证、告知 时 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