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GT003- 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国土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1995年40公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相对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房屋出租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部[95]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3、身份证明(依据同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标 准: 1、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出租的房屋未被禁止出租(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3、申请出租的房屋符合规模控制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理由或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8个工作日。
三、告知、核发 (一)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制发文书,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证,交付相对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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