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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GT003- 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国土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1995年40公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4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 件:
  相对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房屋出租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部[95]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3、身份证明(依据同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标 准:
  1、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出租的房屋未被禁止出租(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3、申请出租的房屋符合规模控制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理由或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时 限:即时。

  二、审 定
  标 准:
  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填写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 限:8个工作日。

  三、告知、核发
  (一)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时 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租赁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制发文书,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证,交付相对人。
  对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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