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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05-08-15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类)
  审批事项编号:BJFSXSAGT004-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国土004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地价审核占用的30个工作不包括在内)

  审批程序:
  一、 受 理
  条 件:
  (一) 协议出让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3、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规划用地批件;
  5、规划设计方案批件;
  6、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资格的证明文件
  7、其他应提交文件。
  (二)招标出让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标的申请;
  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必备材料
  (三)拍卖出让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的申请;
  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必备材料
  标 准:
  1、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相对人填写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内容属实。
  本岗位责任人:权属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相对人提交的申办材料。
  2、踏勘现场。核实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与现场相符。
  3、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相对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4、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 限:6个工作日。

  二、初 审
  标 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4、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岗位责任人:权属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对出让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出让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核地价评估报告。确认出让地块是否具备出让条件。
  2、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3、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出让科受理人员。
  时 限:6个工作日。

  三、 审 核
  标 准:
  1、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权。(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
  3、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
  4、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法规规定可以利用划拨以外其余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5、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后,方可使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6、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7、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审查相对人提交的所有资料,部分同意或者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并同时通知相对人员。
  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时 限:6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 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相对人提供的申办资料进行审定。
  2、部分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同时通知相对人员。
  3、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
  时 限:6个工作日。

  五、告 知
  标 准:
  1、 及时准确告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填写规范、完整;
  3、初审、审核、审定人员在《国有土地出让审批表》上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权属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上盖章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不通过的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相对人。
  时 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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